固组发[2007]4号
关于印发《固阳县科级干部教育培训申
报和证书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县直各党委、总支、支部,县委各部、委、办、校,各人民团体及准科级以上事业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干部教育培训条例》,认真做好全县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现制定《固阳县科级干部教育培训申报和证书管理制度(试行)》,请各镇、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固阳县委组织部
2007年3月25日
固阳县科级干部教育培训申报和
证书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报告、审批制度。
(一)报告制度
未通过县委组织部选派或调训的科级干部,参加由国家、自治区、包头市直有关部门直接调训或相关培训机构组织的邀请培训等班次的学习,要履行培训报告程序。由县直单位直接选派或调训的科级干部,由选派或调训单位负责履行报告程序。由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关部门直接选派或调训的,由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履行报告程序。各镇、单位党政正职参加培训,应向县委有关领导报告,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其他干部参加培训时,应向县委组织部报告、备案。
(二)审批制度
县直单位举办干部培训班,要认真履行申报审核程序,并向县委组织部报告拟抽调科级干部参训情况。经批准举办的,由县委组织部统一出具培训班审批编号,并在办班通知中注明。各镇、单位选派干部参训时,要验明培训班审批编号,没有编号,可拒绝参训。县委组织部每年定期集中通报经审批同意举办的干部培训班。
(三)培训认可
干部通过培训报告程序,经县有关领导同意或县委组织部认可后,方可参加培训。未履行培训报告程序而参训的干部,不予在《固阳县科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上登记;干部参加未通过县委组织部审批,由县直有关部门直接组织的培训,不予在《证书》上登记。
第三条 《证书》是记载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情况,评定干部学分和培训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证书》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印制、发放和审验。各单位政工(人事)股室负责本单位科级干部《证书》的初审登记和保存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政工人员负责督促干部参加培训时携带《证书》,培训结束后到培训单位进行登记。政工人员要对《证书》进行核查,如果培训单位未进行《证书》登记,应要求参训干部说明原因,并依据培训通知、结业证书(复印备查)予以初审登记。
第五条 各镇、单位要本着学以致用的原则,严格选派干部参训并遵守培训报告、审批制度,以利于掌握干部培训情况,合理安排干部培训计划,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学分制。 学分制适用于科级干部参加由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各类教育培训,按脱产学分和奖励学分在《证书》上登记。
(一)脱产学分
1、参加由县委组织部调训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等干部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以培训通知、结业证书为依据,按培训起止日期,每天登记1学分。
2、参加出国培训(不含考察),以出国培训计划、国外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按培训起止日期,每天登记1学分。
3、参加由县直单位举办的培训班,以培训通知、结业证书为依据,按培训起止日期,每天登记0.5学分。
4、参加脱产培训,以培训院校考勤为依据,按缺勤情况扣除相应天数的学分,累计缺课时间超过三分之一,该期培训不计学分。
(二)奖励学分
1、干部脱产培训期间,被评为优秀学员,所撰写的论文、调研报告等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每项登记2学分。
2、干部通过在职学习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毕业证书为依据,当年一次性登记10学分。取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以学位证书为依据,分别登记12、15、20学分。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就高记分,不重复登记。
3、干部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各类任职资格证书,每取得一类资格证书登记5学分。
4、干部通过在职自学所撰写的理论、业务文章,在《固阳时报》上发表,每篇登记2学分;在地市级报刊杂志上发表,每篇登记4学分;在省部级报刊杂志上发表,每篇登记6学分;在国家级报刊杂志上发表,每篇登记10学分。同一篇文章就高记分,不重复登记。
第七条 每年1月,各镇、单位政工(人事)股负责收集整理干部参加培训的相关证明材料,连同保存管理的《证书》交由县委组织部审验,县委组织部根据审验结果,核定干部学分。
第八条 干部参加培训情况的考核评定分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
(一)年度考核
根据学分核定结果,确定学分累计在15分及以上、14--6分、5分及以下三个分值区域。按学分考核结果,综合评定干部年度学习培训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并逐步将考核等次按权重计入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
(二)周期考核
每5年为一个培训考核周期,干部在一个周期内累计培训必须完成规定学分。对周期考核学分达不到要求的进行通报,并视情况安排l至2个月的集中补训,补训学分不纳入下一培训考核周期。
第九条 县委组织部每年1月份向各镇、单位反馈上一年度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和年度学习培训考核结果。
第十条 县委组织部和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干部工作单位变动时,《证书》连同培训档案一并移交。
1、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查阅干部的培训档案,把学习培训的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和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2、在干部考察材料中,要把干部学习培训的情况作为评价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
3、呈报干部信息采集表时,要填写干部近5年参加学习培训情况。
第十一条 各镇、县直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培训职责分工,加强一般干部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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